(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中明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8号原告黄中明,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袁顺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黄中明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