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天赉九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赉九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重字第7号原告:洛阳天赉九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建国。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13号院九州大厦1122室。委托代理人:袁战请,男,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下峪乡教育办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赉九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洛阳天赉九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李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治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