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景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牛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峻。委托代理人:喻新利。委托代理人:喻红。被申请人:牛XX。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X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沙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0日申请人新疆众仁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04年2月17日和同年4月28日,被申请人给申请再审人贷款15万元用于水西沟南苑别墅的投资,该15万元在乌鲁木齐县法院已作出判决且已执行完毕。沙区法院(2007)沙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就该笔债务重复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牛XX称,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沙区法院(2007)沙民二初字第685号案件审理的是借款合同纠纷,乌鲁木齐县法院(2007)乌民一初字第282号案件审理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存在重复判决;申请再审人向我借款是事实,有借据为证,沙区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晓 龙审判员 黄 小 玲审判员 木尼热•吐尔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