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张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被执行人:张琦本院在执行李秀珍申请执行关于李秀珍关于申请张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张琦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绛执字第9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