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安世行、刘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安世行,刘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被执行人:安世行。被执行人:刘纳。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安世行、刘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2月23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世行、刘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世行所租赁的汽车予以查封或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