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安世行、刘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安世行,刘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被执行人:安世行。被执行人:刘纳。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安世行、刘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2月23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世行、刘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世行所租赁的汽车予以查封或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