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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天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明。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汽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8952-5。法定代表人:陈宗良,董事长。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明等291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案件中,委托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所有的5500吨化学品船(船舶识别号为CN20088575963)和3700m3全压式远洋LPG运输船予以扣押。本院查明,5500吨化学品船和3700m3全压式远洋LPG运输船现系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所有的5500吨化学品船和3700m3全压式远洋LPG运输船,扣押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铭 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