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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万年发、童春香、何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万年发,童春香,何大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负责人龚齐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冬舟,该银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万年发,男被告童春香,女被告何大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诉被告万年发、童春香、何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何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