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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奇台县奇台农场生飞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泽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奇台农场生飞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泽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18-1号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生飞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法定代表人段海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生,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延鸿,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金昊,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泽生,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生飞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飞隆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泽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生飞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杨泽生个人名下的丰田越野车、奔驰车各一辆、奇台县房产两处,其在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昌吉市润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分公司、奇台县马洛可庄园施工的工程款、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及公司账户中的存款,原告生飞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生飞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泽生价值661955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蔡咏梅审判员  赵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