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本浩与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浩,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王本浩。被执行人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35360元。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642-647、649-651、653、655-657、659、661-663、665-673、694-6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