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芦延景与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延景,展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10-1号申请执行人芦延景,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展德民,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做出的(2013)商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芦延景与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展德民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展德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82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芦延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