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4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位广与李明如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42-643号申请执行人蔡位广,男。被执行人李明如,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蔡位广申请强制执行李明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905-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