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应旭与何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应旭,何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韩应旭。被执行人何开红。本院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货款16500元、案件受理费169元、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何开红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