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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婷娇与郑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张婷娇。被告郑克亚。原告张婷娇诉被告郑克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张婷娇承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