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婷娇与郑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张婷娇。被告郑克亚。原告张婷娇诉被告郑克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张婷娇承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