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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喜海。被告温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