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伟峰与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峰,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20号原告钟伟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杨帆,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冬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