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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农绍立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绍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86号罪犯农绍立,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绍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农绍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农绍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绍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平均消费约为150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48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绍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外,还有一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绍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