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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亚军、刘梅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亚军,刘梅喜,张伟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国威,该行职工。被告:白亚军,男,1957年6月21日生,住太和县。被告:刘梅喜,女,1962年8月20日生,住址。被告:张伟超,男,1978年5月2日生,住太和县。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亚军、刘梅喜、张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亚军、刘梅喜、张伟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42元,减半收取3871元,由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士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