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氾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氾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贺某。被告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祁 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媛媛书 记 员 杨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