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明珍与王应霞、何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梁明珍,女,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应霞,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何朝彬,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珍与被告王应霞、何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明珍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珍撤回对被告王应霞、何朝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泽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