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恩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恩坤,梁本现,叶年慈,柳州市福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高恩坤。被执行人梁本现。被执行人叶年慈。被执行人柳州市福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本现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XXX**、鲁QXX**挂解放牌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享有保险理赔款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梁本现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XXX**、鲁QXX**挂解放牌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享有的保险理赔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