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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彦书与上海林浩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王彦书。法定代理人张雨玲。委托代理人郑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林浩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永红。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牛。委托代理人朱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书诉被告上海林浩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