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广志与谢荣旺、黄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志,谢荣旺,黄惠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64号原告郭广志,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谢荣旺,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惠梅,女,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詹科级原告郭广志与被告谢荣旺、黄惠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5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利的自愿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