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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4日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6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6日靖西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6月1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兰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靖西县湖润镇新灵村通灵大峡谷景区停车场向前来旅游的韦某兜售景区门票,韦某未予理睬,李某恼羞成怒,当即对韦某进行殴打,和李某一同在景区兜售门票的约7个男青年见状便参与殴打韦某。李某等人对韦某进行拳打脚踢,逼迫其下跪求饶,并对前来劝阻的黄某进行殴打,直到景区管理人员出现才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黄某因伤势较轻未予治疗,韦某人体所受伤经过鉴定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靖西县湖润镇新灵村通灵大峡谷景区附近村民。2015年1月3日15时许,李某拿所持有的景区门票到景区停车场向前来旅游的外地游客韦某兜售,因韦某拒绝购买,李某恼羞成怒,当即对韦某进行殴打,在景区附近的黄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也参与了殴打韦某。李某等人尾追韦某实施拳打脚踢,逼迫其下跪求饶,并对前来劝阻的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因伤势较轻未予治疗,韦某人体所受伤经过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1日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湖润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殴打他人的事实。其亲属于2015年3月31日赔偿了被害人韦某的医疗费17000元,取得了韦某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1日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湖润派出所投案。2、谅解书、收款收据。证实李某的亲属于2015年3月31日赔偿了韦某的医疗费17000元,取得了韦某的谅解。3、户籍证明。证实李某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陈述:2015年1月3日下午,他和妻子、小孩、朋友黄某共四人驾车到靖西县湖润镇通灵大峡谷景区旅游,在到景区停车场停车时,有个穿黑色长袖无领秋衣的年轻男子过来向他兜售景区门票,黑衣男子多次询问,他不耐烦就拒绝了,那男子就抓住他的头发,朝他的头、手、身等部位打,旁边的三个男子也参与殴打他,他在停车场里不停地逃跑躲避,后来陆续有人加入来殴打他,他就朝景区停车场上坡路跑,跑到半坡时两个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拦住他,后面包括黑衣男子的四个人也追上来,他见跑不掉就说认输了,黑衣男子还让他下跪,他下跪了两次,下跪之后还有人殴打他,当时殴打他的人有七八个,打完之后这些人就开车走了。当时是元旦假期,附近有好多游客,他被打后附近的游客都害怕地跑开了。经辨认相片,韦某指认出殴打其的黑衣男子(李某),以及另两位男子(黄某某、王某某)。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陈述。当天15时许,他和韦某及其妻子赵某、小孩一行四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到靖西县通灵大峡谷旅游,韦某开车到停车场停放时被一个男子殴打,后来站在旁边的三个男子也参加殴打韦某,他和韦某的妻子过去劝阻,这四个男子反而对他的后背打了几拳,韦某也不住地向这几个男子求饶,但都无济于事,韦某趁他们劝阻的机会向景区入口拐角道路方向逃跑,这时约有7个人追上去,韦某跑到上坡路段时被两个男子截住,并被从后面追来的男子殴打,还命令韦某下跪,下跪时这些人还对韦某拳打脚踢,之后有景区的管理员过来,这些人才走开了。听说打人的男子向韦某兜售景区门票,韦某见不是景区的工作人员不敢买才被殴打的。当时游客很多,他们被殴打时游客都害怕地走开了。经辨认相片,黄某指认出殴打韦某的黑衣男子(李某),以及另两位男子(黄某某、王某某)。2、证人赵某证言。当天15时许,她和丈夫韦某、朋友黄某、小孩共四人到靖西县通灵大峡谷旅游,韦某把车开到景区停车处停放时被七个男子围殴,她见丈夫被这么多人殴打,就窜入人群中劝开那帮青年人,说有事好好说,不要再殴打她的丈夫,但这伙人不听劝,仍有人殴打韦某,韦某就往景区外跑,这伙人仍紧追在后面,一边追一边殴打,当韦某跑到景区路半坡路段时被截住殴打,韦某求饶后,这伙人又责令韦某跪下,跪下后又有几个男子从景区处追过来,又打了韦某几下,韦某摔倒后这伙人又叫韦某下跪,之后这伙人才散开。当时景区游客很多,见状都惊慌失措,谁都不敢过来劝。经辨认相片,赵某指认出带头殴打韦某的男子(李某),以及另两位男子(黄某某、王某某)。四、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方位及概貌。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休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韦某右手第2掌骨体完全骨折,所受伤为轻伤二级。2、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已经通知了当事人。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供述:当天15时许,他持数张通灵大峡谷景区优惠票到景区停车场拉客(景区免费给他们附近村民每户每年五张接待票),他在景区停车场向一位戴墨镜的男游客低价兜售门票,那游客不搭理他,他很生气,就用土话骂那游客,那游客听后看了他一眼,他更加生气,就用手打掉那游客的墨镜,那游客以为他实施殴打,就顺势朝他的额头打了一拳,接着两人就扭打在一起,旁边有七八个男青年人就跑过来帮他殴打那游客,那游客没有还手的余地,当中有一男一女两名游客过来劝阻,但他们仍不依不饶对戴墨镜的男游客进行围殴,后来该游客趁有人劝阻往出口拐角处的公路往上跑,他们也尾随追出去,一路对那游客拳打脚踢,那游客跑到半坡时,又有几个男青年截住殴打。当天游客很多,事件发生时游客都很惊慌,但他们也管不了那么多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个月零5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梁蓬勃审判员杨文启审判员农小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谭冰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