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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冠江与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江,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李冠江。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江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