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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永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闫永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闫永恒,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闫永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永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林海景天小区5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按年度向被告收取物业费,且被告应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自被告入住一年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1.2元/平方米每月收取,自第二年开始按1.5元/平方米每月收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按期交付的按千分之二交付滞纳金。被告自2012年4月1日起便没有交纳物业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现应交纳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5322元,并应承担自违约之日起的滞纳金人民币10,289.0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322元及延期给付的滞纳金人民币10,28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闫永恒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原告入住林海景天住宅小区洋房区5号楼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98.58平方米)。同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按年度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费,计费时间按开发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计算。第一年物业费按1.2元/平方米每月收取;第二年按1.5元/平方米每月收取。被告不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原告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千分之二为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缴纳物业费至2012年3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5322元。认定上述法律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入住通知单复印件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证明被告入住住宅的时间,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时间、协议内容以及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的金额等相关事实。以上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对本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本案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一直实际履行至今,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人民币532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按逾期日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0,289.00元,该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违约金为被告所欠物业费人民币5322元的10%即人民币532.2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永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人民币5322元及违约金53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闫永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郁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