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涛与马秀香、刘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马秀香,刘良艳,吴泽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9-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马秀香。被执行人刘良艳。被执行人吴泽晧。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马秀香、刘良艳、吴泽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保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陈涛为扣留被执行人刘良艳作为受益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享有的保险理赔金25万元而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f×××××小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鄂襄城民保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陈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