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禹某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某,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377号原告禹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建朋,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某某。原告禹某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建朋、被告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在2007年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10日生长子逯某甲,于2010年5月8日生次子逯某乙,现两个孩子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会因一点小事大吵,而且越来越频繁,演变成了家庭暴力。2014年年前、2015年阴历二月初三,其两次被被告打。2015年阴历二月初三以后分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逯政泽、逯泽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逯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承认打原告是错误的行为,以后绝对改正。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是由原告的工作问题引起的,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禹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开发区第一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身份关系,婚后生育两子逯某甲、逯某乙,原告起诉时未孕状态;证据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文字内容一份、被告写的保证书一张、照片6张、邢台市第一医院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3张及CT检查报告一份,证明原告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经多次调解无效,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逯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中光盘资料及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原告受伤是被告所打。被告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证据认证情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二中光盘资料及保证书,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有异议、但没有提出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10日生长子逯某甲,于2010年5月8日生次子逯某乙,现两个孩子跟随被告母亲生活。2015年阴历2月3日,原、被告因发生争执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争执,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悔意,在庭审中认错态度诚恳。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仍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同时,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国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