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法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治忠、王素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治忠,王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法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治忠,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固阳县金山镇光荣北街37排24号。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固阳县金山镇光荣北街37排24号。系被执行人李治忠妻子。本院在执行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治忠、王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债务已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