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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傅柏强与王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红,路姝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冉瑞红,无职业。被执行人路姝鶓,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冉瑞红与被执行人路姝鶓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