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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裴晓帆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晓帆,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翠屏行初字第30号原告裴晓帆,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裴登贵,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西段人力资源市场。法定代表人聂洪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闯,该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胡敏,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开发区管委会*楼。法定代表人周世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秉田,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晓帆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裴晓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裴晓帆负担。审判长  陈健审判员  邹洪审判员  颜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