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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企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士耀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企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张士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7-2号原告北京中企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院3号楼一层152室,组织机构代码:73765125-4.法定代表人卢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士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企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张士耀在保定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6%的股权以及在该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乐陵市开元东路北侧的相应股权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卢建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6号院1号楼8门601号房产一套担保。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卢建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6号院1号楼8门601号房产一套,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卢建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6号院1号楼8门60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石冲屹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