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楚某某与田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田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楚某某,男。被告:田某某,男。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某某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楚某某作出问话笔录,并通知在7日内缴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楚某某至今未按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楚某某。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培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