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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旭光、赵铭铭、赵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旭光,赵铭铭,赵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15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旭光,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被告赵铭铭,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系吕旭光妻子。被告赵晓红,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吕旭光、赵铭铭、赵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赵晓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经一路支行的存款,限额1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行政路中心营业所的存款,限额13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行政路营业所的存款,限额13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行政路营业所的存款,限额10000元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晓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经一路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行政路中心营业所的存款,在13000元限额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行政路营业所的存款,在13000元限额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行政路营业所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