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戴付兵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付兵,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4-1号原告:戴付兵,农民。被告:梁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华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付兵与被告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付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戴付兵负担。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