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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戴付兵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付兵,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4-1号原告:戴付兵,农民。被告:梁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华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付兵与被告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付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戴付兵负担。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