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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和好,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