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和好,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