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二检建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水泥三厂二区、恩平市平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检建字第11号原审原告: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深华商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熊毅伟,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莫郁彬,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恩平市水泥三厂二区。住所地:恩平市北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甄松添。原审被告:恩平市平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平石。法定代表人:罗玩球。原审原告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恩平市水泥三厂二区、恩平市平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恩法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3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恩检民(行)监(2015)4407850001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超雄审判员 黄金伟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