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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于雷章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章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436号罪犯雷章云,男,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以(2010)武侯刑初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章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达中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雷章云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4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雷章云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获得标准分101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章云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雷章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雷章云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章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