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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军,陈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军,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坚,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振宇,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志军与被执行人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振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执行人陈振宇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世纪大道中三河洲花园(三期)第X幢第X层X号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