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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调确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方某、储成兵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360号申请人:方某。法定代理人:成海容。申请人:储成兵。申请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191-193号。代表人:胡贺云,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雄伟,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某、储成兵、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桂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方某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08234.31元,由申请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5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储成兵赔偿53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00元,尚余2300元,于当场付清。二、申请人方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