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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沁阳市建设路中州烟酒副食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建设路中州烟酒副食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沁阳市建设路中州烟酒副食部。负责人周瑞霞。委托代理人郑剑,该副食部员工。申请人沁阳市建设路中州烟酒副食部因票号为40200052/21116018、出票人为济源市昌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付款行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已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后申请人沁阳市建设路中州烟酒副食部因该票据找回,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沁阳市建设路中州烟酒副食部承担。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