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x与被告信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信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张x,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信x,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信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