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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春龙与王文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龙,王文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张春龙,男,39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县。被告王文华,男,6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龙与被告王文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