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忠阁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忠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德华,沈阳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河行初字第00107号原告:曹忠阁,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辽宁日报发行主管。委托代理人:姜艳红,女,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艺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毅,男,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爽,女,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德华,男,该单位董事长。第三人:鹿德华,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沈阳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兰娟,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忠阁不服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忠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忠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忠阁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忠阁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