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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刘小军、贺林林与被告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七里店社区刘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贺林林,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七里店社区刘家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刘小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贺林林,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七里店社区刘家组,住所地零陵区***办事处。负责人吕彩云,组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刘小军、贺林林与被告零陵区***办事处***社区刘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小军、贺林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军、贺林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军、贺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小军、贺林林承担。审判员  唐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