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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毕小云与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小云,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毕小云,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磊,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汪东,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毕小云与被告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显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小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小云诉称,2014年被告的妻子苏小红以买房差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7000.00元。被告汪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2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信息复印件,借条在案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各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其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汪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小云借款2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