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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杨某、耿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杨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9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耿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耿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位于襄樊市襄城区襄谷路2幢1单元3层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城区7000163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张振非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