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瑶、易媛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瑶、易媛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长县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瑶、易媛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2052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粟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