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岩与刘剑锋、张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刘剑锋、张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高岩被执行人:刘剑锋、张文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岩与被执行人刘剑锋、张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岩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23,800.00元,未执行423,8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42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