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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孙某,女,住同原告。(未到庭)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晓冬(主审)、人民陪审员吴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住房。被告孙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自2013年4月份从原告现住址搬出,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曾于2013年5月10日起诉来院被法院驳回后,原告仍未找到被告,故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再次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社区证明两份、2013皇民四初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5月10日起诉来院被法院驳回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无其他共同财产,待被告出现后,如提出双方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应另行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