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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昊元宾馆与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昊元宾馆,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东营市昊元宾馆。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4565-5。代表人孙玉兰,经理。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昊元宾馆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昊元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同同 关注公众号“”